ENR 1.7 高度表撥定程序

 

1.7.1 說明

本區使用之高度表撥定程序大致與國際民航組織(ICAO)第8168號文件第一冊第2部內容相符。用於決定適當地形隔離之QNH值及氣溫資訊,於氣象廣播中提供或由航管單位應航機要求提供。QNH值使用單位為「百帕」。

1.7.2 基本程序

  1. 一般規定
  1. 飛航情報區轉換高度為11000呎,轉換空層為飛航空層130。
  2. 自2230N以北並由臺北、高雄、花蓮、臺東終端管制區域邊緣圍繞之山區區域,不考慮大氣壓力變化因素,最低可使用空層為飛航空層160。山區區域請參閱ENR 6「臺北飛航情報區航路圖」。
  3. 航空器之垂直位置等於或低於轉換高度時稱高度,在等於或高於轉換空層時稱飛航空層,當穿越轉換空層下降時稱高度,爬升時稱飛航空層。
  4. 為確保航空器於航路上飛行時能與地障保持隔離,各航管單位備有決定最低飛航空層之有效氣象資料,作為駕駛員飛航計畫之參考,並於航空器請求時供給之。
  5. 如大氣壓力影響最低可使用空層時,臺北區域管制中心將根據下表決定最低可使用空層,俾航空器能確實飛行於海平面13000呎或以上。
附表 - 最低可使用空層
高度表撥定值
Altimeter Setting
最低可使用空層
Lowest usable flight level
979.3百帕 (28.92英吋) 或以上
979.3 hPa (28.92 inches) or higher
130
979.0-945.5百帕(28.91英吋至27.92英吋)
979.0-945.5 hPa (28.91 inches~27.92 inches)
140
  1. 飛航空層0即為1013.2百帕(29.92英吋)之氣壓平面,順次之飛航空層則按相當於500呎(或152.4公尺)距離之標準氣壓平面間隔順次劃分。
 
飛航空層與高度表指示間之關係如下表,其中所列公尺數字為近似值
飛航空層
Flight Level
高度表指示
Altimeter Indication
Number
數字

Feet
公尺
Meters
-90 -1000 -300
-95 -500 -150
0 0 0
5 500 150
10 1000 300
15 1500 450
20 2000 600
50 5000 1500
100 10000 3050
150 15000 4550
200 20000 6100
  1. 起飛爬升
    1. 起飛與爬升指示必須包括QNH高度表撥定值。
    2. 爬升航空器之垂直位置在高度到達轉換高度階段稱高度,高於轉換高度稱飛航空層。
  2. 進場與落地
    1. 進場與落地指示必須包括QNH高度表撥定值。
    2. 航空器請求時, 落地指示將包括QFE高度表撥定值。
    3. 進場航空器之垂直位置在下降至轉換空層階段(含)之前以飛航空層為管制依據,低於轉換高度(含)時則以高度為管制依據。
  3. 過境航空器之轉換程序-飛航空層轉換至高度(或高度轉換至飛航空層)
    過境航空器於通過飛航情報區邊界時應依其垂直位置作飛航空層或高度之轉換。
  4. 高度表撥定程序
    1. 於各終端管制區域內及機場附近空域飛航之高度表撥定程序:
      臺北、高雄、金門、花蓮、臺東、馬祖終端管制區域內之高度表撥定值(QNH),分別以臺灣桃園、高雄、金門、花蓮、臺東∕豐年、馬祖∕南竿機場之QNH為準。各機場離場航空器於起飛時,使用各機場之QNH,於脫離各該機場管制空域範圍或航線時,換用各終端管制區域之QNH。到場航空器在進場至目的地機場管制空域或航線時,將各終端管制區域之QNH換用各機場之QNH。
    2. 於上述空域外飛航之高度表撥定程序:
      以244406.22N 1184713.69E,
      240325.23N 1195202.28E,
      235010.83N 1204634.06E,
      232500N 1211818E,
      232500N 1215442.95E,
      240201N 1240000E,
      6點之連線,為劃分本區南北兩區之基線。航空器在此基線之北於轉換高度以下(含)飛航時,使用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之QNH,於此基線之南於轉換高度以下(含)飛航時,則使用高雄機場之QNH。

1.7.3 高度表撥定地區之概述

NIL

1.7.4 適用於航空器使用者(包括駕駛員)之程序

  1. 飛航計畫
    飛航計畫中應填寫航空器之巡航空層
    1. 航空器飛航於轉換空層之上(含)時稱飛航空層。
    2. 航空器飛航於轉換高度之下(含)時稱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