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 1.3 非移民旅客及航空人員之入境、過境、離境規則


1.3.1 海關規定

1.3.1.1 入境旅客

  1. 實施選擇性申報制度作業
    入境旅客攜有應申報事項者,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請選擇「應報稅檯」(即紅線檯)通關;無應申報事項者,免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可持憑護照選擇「免報稅檯」(即綠線檯)通關。(若有疑問,請於行李受檢前向海關查詢,或選擇紅線檯通關。)
  2. 旅客攜帶非屬自用行李之商銷貨品應向海關申報繳稅。
  3. 旅客行李內若攜有貨樣,需將其種類、性質、價值等項報明。
  4. 黃金:旅客攜帶總價值超過美金二萬元黃金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將處以罰鍰。
  5. 外幣:旅客攜帶超過等值美金一萬元外幣入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 將處以沒入。
  6. 新臺幣:旅客攜帶新臺幣以十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應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將處以沒入。
  7. 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旅客攜帶總面額超過等值美金一萬元之有價證券者,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將處以罰鍰。
  8. 其他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非自用之鑽石、寶石及白金):旅客攜帶總價值超過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者,應向海關申報,如總價值超過美金二萬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將處以罰鍰。



 
註解: 其他相關申報規定,請參閱財政部關務署官網 (https://web.customs.gov.tw/)。

1.3.1.2 出境旅客

  1. 每一出境旅客攜帶黃金、外幣、新臺幣、有價證券及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物品之限額如下:
    1. 黃金:旅客攜帶總價值超過美金二萬元黃金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出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將處以罰鍰。
    2. 外幣:旅客攜帶外幣超過等值美金一萬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違者將處以罰鍰。
    3. 新臺幣:旅客攜帶新臺幣以十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應報明海關登記,並在出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違者將處以沒入。
    4. 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旅客攜帶總面額超過等值美金一萬元之有價證券者,應報明海關登記; 違者將處以罰鍰。
    5. 其他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非自用之鑽石、寶石及白金):旅客攜帶總價值超過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如總價值超過美金二萬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出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將處以罰鍰。
      註解:
      1. 攜帶超過等值美金二萬元之黃金或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者,應填送出口報單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2. 攜帶超額外幣、新臺幣、有價證券及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者,應至出境海關服務檯登記。
      3. 其他應注意事項,請參閱財政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
  2. 未經合法授權之複製光碟、電腦軟體、書籍、唱片等禁止運出國境,違者依法究辦。

1.3.2 入出境規定

1.3.2.1 外籍旅客

  1. 入境
    1. 無需申辦簽證之外籍旅客
      1. 適用免簽證或落地簽證來臺者:入境時繳驗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
      2. 具有永久居留簽證者:入境時繳驗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及永久居留證。             
      3. 具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者:入境時繳驗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 
    2. 其他外籍旅客:入境時繳驗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及簽證。
  2. 過境
    僅擬單純過境我國轉機而無入境我國之計畫者,則無須申辦簽證。

1.3.2.2 中華民國國民

  1. 入境
    1.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持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經查驗後入境;中華民國護照逾期或遺失者,得於入境時向設於機場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服務站,申請入國證明書,持憑入國。
    2. 在臺無戶籍國民,入境時需繳驗中華民國護照及中華民國政府核發有效之入境許可證件。
  2. 過境
    僅擬單純過境我國轉機而無入境我國之計畫者,則無須申辦簽證。
  3. 出境
    依目的地國家之相關規定,備齊所需旅行證件。

1.3.2.3 組員

定期班機航空公司外國籍組員之入境,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外國籍組員隨其所服務之航空器入境,得憑所持護照進入機場,並隨原航空器離境,除已向機場內之航空警察局證照查驗單位領得停留許可證者外,不得前往機場以外之任何地點。
  1. 已領有停留許可證者,應隨其所屬航空公司24小時內任何一次班機出境,但該公司之下次班機逾越24小時者,應隨其下次班機出境。
  1. 所領停留許可證,應於出境時繳還。
 

1.3.3 公共衛生規定

所有出入境旅客及組員,必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1. 隨身攜帶入境之水產品以乾燥、密閉罐裝或真空包裝且有標示者為限。
  2. 入境時應配合邊境檢疫相關措施,包含:發燒篩檢、填報傳染病防制書表、健康評估或後送就醫等。
  3. 如發現航空器上有疑似傳染病旅客或機組員時,應依「入(出)境航空器疑似傳染病旅客(含機組員)之處理作業建議原則」辦理。